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