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西湖龙井茶基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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