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西湖龙井茶基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