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监督销毁受污染的茶叶制成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