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内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或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