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市、区财政预算中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西湖龙井茶基地的生产能力和龙井茶品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