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向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附近建设有污染环境、损害西湖龙井茶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的项目,应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必须予以搬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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