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西湖龙井茶基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西湖龙井茶基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挖塘养殖。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