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西湖龙井茶基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西湖龙井茶基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挖塘养殖。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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