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
依法批准在龙井茶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西湖龙井茶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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