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九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征收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级保护区还应征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意见,二级保护区征求西湖区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