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七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七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发布公告。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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