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八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八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收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外,不得占用。
征收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先补后征,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收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外,不得占用。
征收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先补后征,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