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龙井茶基地(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级保护区;
(二)其余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二级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