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数据备份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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