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组织成员、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以及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参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