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应当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的信息安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