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发现、掌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所发现、掌握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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