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