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及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如实登记申请服务的用户基本情况、网络应用种类和范围以及身份证明,每月将用户登记情况及所分配的网络地址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依法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信息安全法律责任;
(三)定期核查用户的网络应用种类和范围,发现用户的活动超出协议约定的应用种类和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传输的内容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网络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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