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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