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作为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