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等级确定的原则、标准、各级别安全保护和管理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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