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已运行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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