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权利,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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