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