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标准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