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公安局根据本条例规定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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