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本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