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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