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列入保护名录但是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