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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