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负责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相关监测结果作为前款规定的年度考核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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