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筹集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建设项目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本市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筹集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建设项目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