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应当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的制定,统筹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实施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绿地、公共广场建设,设置运动、休闲、观景、亲水等公共活动空间及相关辅助设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实施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绿地、公共广场建设,设置运动、休闲、观景、亲水等公共活动空间及相关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