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需要,编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负面清单,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