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查和传承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特色历史文化资源。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特色文化场景建设,展现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意境。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特色文化场景建设,展现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意境。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