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应当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绿道建设和养护规范的制定,统筹绿道系统建设,实现绿道贯通。
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江(河)堤、海塘管理单位按照绿道建设和养护规范进行绿道建设、养护和修复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江(河)堤、海塘管理单位按照绿道建设和养护规范进行绿道建设、养护和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