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二十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二十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河道、古海塘、桥梁、水闸、码头、驿道、围垦遗迹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迹编制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历史文化村镇、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对符合条件的村镇、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列入保护名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等,不得改变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历史文化村镇、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对符合条件的村镇、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列入保护名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等,不得改变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