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九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记录、建档、研究等基础工作,采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和传播。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建设,形成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布局合理、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网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建设,形成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布局合理、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