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八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乡土物种、植物群落调查,对具有重要生态、观赏价值的乡土景观植物群落、乡土物种组成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开发。
禁止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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