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态价值、自然条件、利用现状和景观特点,将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岛屿划分为限制开发类、严格保护类和优化利用类,并向社会公布。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岛屿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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