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六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六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岸线。禁止破坏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生态岸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现有岸线的生态化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