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四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环境联保共治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和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适应的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和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适应的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