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二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钱塘江及两岸区域水、大气、土壤、生态保育、生态品质等生态环境指标。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年评估生态环境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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