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三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三条 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涉水规划要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各断面水质满足水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钱塘江防洪、防潮涌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防洪、灌溉、航运、旅游、供水、生态保护等水资源配置的需要,组织协调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库蓄水库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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