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17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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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全面提升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 第二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是指钱塘江及... 第三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协调推进、统筹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本市... 第五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依照本条例... 第六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重要区域保护和利...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 第八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应当根据具体区域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划分为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实施不同的规划管... 第九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生态优先... 第十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对钱塘江及两岸...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一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一条 参与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护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 第十二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钱塘... 第十三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三条 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涉水规划要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 第十四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环境联保共治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 第十五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山体、河口、湿地、沙洲的生态修复,对废... 第十六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六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岸线。禁止破坏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生态岸线。 区、县(市)人民政... 第十七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态价值、自然... 第十八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乡土物种、植物群落调查,对具有重要生... 第十九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记录、建档、研究等基础工作,采取... 第二十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二十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对...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钱塘江及两岸区域交通发展,推进沿江、跨江和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应当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绿道建设和养护规范的制定,统筹绿道系统建设,实...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查和传承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特色历史文化资源。 区、县(市...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需要,编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负面清单,按照...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特色产业,建立市域产业平台合作机制或者利益共...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应当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的制定,统筹重大公共服...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区、县(市)人...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鼓励采用... 第三十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法落实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列入保护名录但是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者具有历史...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等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特定区域另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具体范围,在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