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钱塘江及两岸区域交通发展,推进沿江、跨江和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快速换乘体系。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落实过江通道、沿江交通设施和水上交通建设的综合布局。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陆联运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枢纽建设和线网布局。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落实过江通道、沿江交通设施和水上交通建设的综合布局。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陆联运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枢纽建设和线网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