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相关规划,落实旅游镇、产业镇和公共服务镇等特色乡镇建设,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等体系。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培育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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