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法落实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