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统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重大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的起草;
(三)统筹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区域的建设;
(四)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文物、城市绿化、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一)统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重大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的起草;
(三)统筹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区域的建设;
(四)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文物、城市绿化、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