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五条
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山体、河口、湿地、沙洲的生态修复,对废弃矿山、施工遗留场地、废弃物堆放场地等影响生态环境的区域进行清理、复垦或者生态化改造。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廊道建设、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主要集水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沿河坡耕地、林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涵水保土功能,实施林相改造工程,做好天然林保护和抚育,优化森林生态品质。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廊道建设、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主要集水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沿河坡耕地、林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涵水保土功能,实施林相改造工程,做好天然林保护和抚育,优化森林生态品质。